问题 | 如何判定走私废物罪的成立 |
释义 | 走私废物罪的认定标准及刑罚:走私废物罪成立需符合主体、故意、违反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进境废物规定的要求。情节严重者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金,特别严重者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金。走私废物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废物数量和犯罪行为情节,如危险性废物一吨以上不满五吨、非危险性废物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等,或者属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 法律分析 一、如何判定走私废物罪的成立 走私废物罪认定标准: 1.主体是一般主体; 2.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 4.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二、走私废物罪既遂一般要如何判刑 走私废物罪既遂一般要如下判刑:情节严重的,对行为人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行为人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三、走私废物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走私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结语 走私废物罪的成立标准包括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侵犯的客体为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废物进境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对于走私废物罪的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废物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根据废物的数量和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章 禁毒国际合作 第五十五条 涉及追究毒品犯罪的司法协助,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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