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而确定的管辖。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女方的户籍与确定管辖法院无关,只要在离婚诉讼中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是广州;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原告住所地是广州;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经常居住地是广州,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是广州时,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女方可以在广州起诉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