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事故赔偿范围涵盖了劳动者的医疗费、伤残津贴、丧葬费以及因工作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所支付的其他费用。 法律依据: 1.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生产、工作中突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二)在工作中突发疾病;(三)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暴力袭击、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的侵害。” 2.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下列费用:(一)劳动者的医疗费;(二)发生工伤后因脱离生产工作发生的伺候费;(三)达到规定的伤残程度的劳动者的伤残津贴;(四)劳动者的丧葬费;(五)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在规定的范围内的劳动者的医疗费、伤残津贴和生活费;(六)因工作原因造成了家庭经济困难的劳动者,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或者分期帮助。”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金或者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付给未支付的金钱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二百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工伤事故赔偿范围内的损失,并对未支付赔偿金的用人单位进行了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