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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办完结案了吗?无责方如何索赔?
释义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办结后,无责方可通过向交警提出调解申请或向法院起诉来索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处理轻微财产损失事宜并撤离现场,若争议需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办完了就结案了吗?无责方如何索赔??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办完了就结案了吗?无责方如何索赔?1、对于交警部门而言,对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在按简易程序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就已经属于结案了。当然,在交警结案后,如果双方对于赔偿问题都要求交警支持调解的,也可以由交警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对于事故中的无责任方,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要求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二个:1)、向交警提出调解申请,如果双方都同意调解的,即可由交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2)、如果对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赔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结语
    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办完并不意味着立即结案。无责方如何索赔呢?交通警察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案件会被结案。但如果双方要求调解,交警可再组织调解。无责方可通过两种途径索赔:一是向交警提出调解申请,若双方同意调解,交警将组织调解;二是若对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解决赔偿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报告交警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人员伤亡且无争议的轻微事故,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处理;若有争议,可请求交警调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希望以上解释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四节 检验、鉴定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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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1:3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