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 管辖 的第 一审 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