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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土资源部关于设施农业法律法规(设施农用地违法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
释义
    1.设施农用地违法由哪个部门进行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
    (一)当事人在无土地规划、准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农村土地上建造房屋,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可以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1、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可并处罚款;
    (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实施行政处罚。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设施农业占用基本农田1000平方面临怎样的处罚,有用什么依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专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基本农田一般不准占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从重给予处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征地管理中的四个必须是什么?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有关规定,征地管理必须执行规划计划、必须充分征求农民意见、必须补偿安置费足额到位才能动工用地、必须公开征地程序和费用标准及使用情况。
    什么是土地管理行政处分建议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且自己有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书。对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行政处分建议书,有关的行政监察机关必须予以处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直接行政处分权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享有直接的行政处分权。对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给予有关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何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主要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自行侦破的土地犯罪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刑事处罚后尚不能消除违法后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仍然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是否应予配合?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3.如何依法管理设施农业用地
    当前,一些地方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过程中,出现了在设施农业用地幌子下的房地产开发,5月28日本报《生态大棚里竟然“长出”农家别墅》一文报道的北京城郊农村出现的一些“生态园”、“农业生态房”等,就是这样的违法违规用地现象。
    那么,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如何严格执法,防止假借设施农业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本期《法制周刊》围绕规范设施农业用地这一话题展开探讨,以期为基层执法实践中正确理解把握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所裨益。 当前设施农业建设中的一些苗头性问题,应引起高度警惕 主持人:设施农业用地是怎样进行分类管理的?对类似于北京郊区的这种用于出租、转让的所谓豪华“设施农业用房”,我们该如何定性和把握? 侯福志:设施农业用地与设施农业的快速发展有着密切联系,设施农业是综合应用工程装备技术、生物技术和环境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所要求的最佳环境,进行动植物生产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包括设施养殖业和设施种植业。
    应当说,设施农业建设是提升农业生产力、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农村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一种必然选择。 但当前在设施农业建设问题上,也存在一些苗头性问题,最突出的是以设施农业建设或者新农村建设为名,擅自占用农用地甚至耕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一些行政村的基层组织或者农民个人,打着发展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采摘农业、绿色农业的旗号,与不法开发商相勾结,在没有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以出让或者出租方式,非法占有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特别是房地产开发。生态大棚里“长出”农家别墅,就是这种以设施农业建设为名进行非法占地建设活动的典型写照。
    谭立华: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种植大棚或水产养殖舍、农科试验基地、排灌渠、机耕路和畜禽养殖场内的道路等。而农业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相关附属设施的用地,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未将地面硬化可恢复为农用地的农产品加工、临时交易的用地,例如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晒场、堆场、绿化隔离带、简易的农资仓库和农具棚舍等配套设施,不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土地非永久性固化,对耕作层不造成破坏,可视为农业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由农业部门审核,国土部门备案。
    第二类是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其用地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可不征收为国有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布置,经农业部门审核后,到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张学奇: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大力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同时,有些精明的经营者在农村发展了“旅游观光农业”,诸如“特色农庄厨房”、“自摘品尝菜园”、“农家乐庄园”等名目繁多的经营项目,受到了城里人的欢迎。
    这种刚刚兴起的介于传统农业、现代农业与旅游、商业服务业中间地带的新产业,其用地如何定性和管理,值得认真研究。 卢志强: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何种用途,只要是永久性建设,包括修建房屋、车间等建筑物和围墙、水池、道路等构筑物,都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否则应当依法查处。
    因此,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对耕地造成永久性毁坏而难以复耕,是按农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的标准和界限。 设施农业用地出现的违法问题,除了利益驱动、多头管理等原因之外,还与对违法行为查处乏力有关 主持人:目前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形式有哪些?在管理和执法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 谭立华:目前,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方面比较常见的违法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以发展畜禽养殖建设畜禽舍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住宅用房;二是以发展畜禽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先建设畜禽舍院,然后改建成住宅楼房用于居住或者转让、出租,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三是以发展观光农业名义,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建设旅游休闲度假村,从事餐饮住宿娱乐等服务经营项目;四是以发展水产养殖为名,圈占农用地包括耕地,挖塘养鱼,供游人垂钓,休闲娱乐等。
    宋雅建:设施农业用地方面出现的违法问题,其最根本的原因是利益驱动。实施农业项目一般都需要建设一定比例的附属设施,对部分项目来说,这些附属设施产生的直接经济价值要远远超过所经营农产品的价值,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获得这部分土地,将大大增加企业成本。
    所以不少企业在投产建设时,往往多占用土地,特别是多占土地搞生活类、管理类设施建设,以寻求更多的增值空间。最为典型的就是打着“生态园艺”、“生态农业”等旗号,从事餐饮、宾馆等非农业生产的商业服务业生产,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
    在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和执法实践中,目前还存在一些具体操作层面的难题。比如,在某设施农业具体用地项目中,设施用地、生活用房占地、管理用房占地、内部基础设施用地等规模究竟多大,由谁来认定,或者说国土部门根据哪个部门核定的占地范围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一定的困难。
    目前,设。
    4.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含义和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的含义: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从种类上分,主要包括设施园艺和设施养殖两大部分。设施养殖主要有水产养殖和畜牧养殖两大类。
    设施农用地的审批手续:一般程序:(一)经营者申请(二)镇申报(三)县级审核(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具体要求:1.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用地面积,拟建设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
    涉及畜禽规模养殖的,向县农委提出申请,填写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县农委依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对畜禽养殖选址进行前期现场勘察,提出适宜性意见;达一定规模的(规模标准:肉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肉禽年出栏20000只以上,蛋禽存栏2000只以上,奶牛存栏20头以上),同时委托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价,编写环境评价报告书或环评报告表。2.经营者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3.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股份合作组织或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4.涉及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应出具设施农业用地复耕保证书,并按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5.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的要求,委托如东县土地复垦整理中心补充耕地,签订委托补充协议书,并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经营者凭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资料向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1.镇政府组织镇农业和国土等部门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规定进行审查。
    2.镇农技部门对工厂化作物栽培和规模化种植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畜禽养殖管理部门对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审查,镇水产部门对水产养殖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审查,镇农经部门对承包土地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和鉴证,镇国土部门对用地协议、补充耕地、土地复垦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对镇相关部门审查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在《如东县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上签署申报意见,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政府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部门流程: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
    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规模化种植、规模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规模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5.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所需材料(六书三图一证):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规模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局部图,需国土所签署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意见)、土地利用现状勘测定界图(分幅现状图)和平面规划图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四、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要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需要当事人签字的地方,不能代签,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表示。二、关于时间问题农业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2028年12月31日止)2、省政府《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
    建议一般审批使用时限掌握在三年内为宜,特殊情况也不能超过2028年底。三、关于交费问题1、复垦保证金3元/平方米,按照设施农用地总面积计算,由镇财政所收取后,镇政府出具复垦保证金已交纳的证明2、耕地开垦费《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20号),自9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标准,苏中地区17元/平方米。
    按照与复垦中心签订的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上明确的附属设施的面积征收。没有附属设施的不交纳。
    5.设施农业用地占林地符合政策
    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
    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 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
    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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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