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物证 物证: (1)概念: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2)特点:具有教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 (3)审查物证采取的方法:a、辨认;b、鉴定;c、侦查实验;d、将物证与其他 证据 联系起来对照分析。 2、书证: (1)概念: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和其他物品。 (2)特点:a、具有直接证明性;b、具有稳定性;c、具有物理性;d、具有思想性。 3、 证人 证言 (1)概念;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2)特点:a、是证人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b、作陈述的人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 c、容易受到证人的主观能力和案件客观条件的影响。 (3)证人资格:a、了解案情;b、能够正确表达意志;c、能够认识作证的法律后果并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d、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刑事诉讼 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1)概念:公安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2)特点:a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b仅限于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c是一种专家意见客观性强。 (3)作用:a、是揭示物品、痕迹证明价值的主要手段;b、是解决专门问题的主要方法;c、是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方法。 7、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就其内容可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体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等。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