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 |
释义 | 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是否等同于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予以适用。依据《立法法》第七十五、七十六条的规定,作为规范文件的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并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但该通知并未经这样的法定程序,因此该通知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成、决定、公布规范,因此不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予以适用。退一步讲,即使按照该通知的精神,在**工程工作的工人也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该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是“……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并未规定视为双方形成劳动关系。请注意,承担民事责任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将此处规定的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理解为必然形成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相抵触。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先行劳动仲裁程序,或直接判决原被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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