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如果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其次,当事人一方在离婚纠纷中藏匿孩子,以期获得子女抚养权的做法并不可取。首先,会将父母的矛盾公开化,对未成年子女造成心里阴影;其次,导致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乏父或者母另一方的关爱,容易造成人格缺陷。因此,审判实践中,法院从保护非直接抚养方的探视权和未成年子女教育权、抚养权出发,一般会判决藏匿孩子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