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工伤职工需要自己承担下列费用: 一、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 二、未经批准擅自转诊转院治疗、急救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回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的费用; 三、未经批准进行工伤康复治疗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费用; 五、超出配置辅助器具规定标准的费用; 六、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费用; 七、异地就医未经审批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 八、旧伤复发未经核准、有争议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