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屋交易中,税务部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各类税费,包括:增值税(原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 、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 教育费附加 等。对居民个人转让普通住宅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为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05%(2009年至今暂免);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为20%;普通住宅的契税为1%,高档 商品房契税 为4%。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二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