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引发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
释义 | 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是什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债的转移和消灭的原因有哪些 债的转移的原因: (一)法律行为。(二)法律的直接规定。(三)法院的裁决。 债的消灭的原因: (一)清偿。(二)抵销。(三)提存。(四)免除。(五)混同。 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有哪些 同一动产上有三种担保物权的,三类物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优先适用留置权然后是质权最后是抵押权。担保物权是指他物权或限制物权的一类。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特定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而设定的限定物权。 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担保物权的意义包括哪些 担保物权有下列特征: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该内容由 徐江怀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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