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规定与量刑标准 |
释义 |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违反国家规定,个人收受各种回扣、手续费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也适用相应的定罪处罚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拓展延伸 商业贿赂犯罪的跨国调查与合作机制 商业贿赂犯罪的跨国调查与合作机制是指在面对涉及不同国家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时,各国之间如何展开协作与合作,以便更有效地调查、起诉和打击这些犯罪行为。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商业贿赂犯罪的挑战。在跨国调查中,各国执法机构需要共享情报信息,协调行动,并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国际法律准则。同时,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还需要制定统一的调查标准和程序,加强司法互助,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资源支持。通过跨国调查与合作机制的建立,可以更好地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 结语 商业贿赂犯罪的跨国调查与合作机制的建立,为各国合作打击跨国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在此机制下,各国执法机构能够共享情报信息,协调行动,以更加高效和有力地调查、起诉和打击这些犯罪行为。同时,统一的调查标准和程序、司法互助以及培训和资源支持的提供,也为跨国调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通过这一机制的建立,我们可以共同努力,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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