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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迁补偿标准:探讨我国城镇房屋拆迁的依据与影响
释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可为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拆迁公益用房应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拆迁租赁房屋需解除租赁关系并给予补偿;拆迁人应提供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安置;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需提供补偿安置方案;拆迁人应支付搬迁补助费;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
    法律分析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拆迁补偿的相关要求。根据条例,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具体补偿方式可以是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金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对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拆迁人将给予货币补偿。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并对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提出了补偿安置方案的要求。同时,拆迁人还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对于违反条例延长过渡期限的情况,拆迁人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对于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拆迁人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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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3:1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