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以下人群可以被人收养为养子女: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2、失去父母的孤儿; 3、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弃童; 4、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或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婴、幼儿童年龄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