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抵押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通过司法程序实现抵押物的抵押权,即将抵押物变卖以清偿债务。但在变卖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抵押物的价值,否则抵押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变卖后仍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再次诉讼追偿。抵押人也可以自行变卖抵押物清偿债务,但其所得款项必须优先用于清偿担保债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七条 抵押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提起诉讼,申请拍卖或者变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九条 抵押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的评估、拍卖或者变卖等提出异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四条 变卖抵押财产的执行价格不得低于抵押权人的全部债权数额;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的,其可以依法就不属于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再次追偿;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抵押人有权自行变卖抵押财产清偿债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抵押人自行变卖抵押财产清偿担保债务的,应当优先用所得款项清偿担保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