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购房范围:(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购房。(二)在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购房。(三)缴存人及配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购房。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 法律依据: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第三条 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