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造成身体残疾、外观受损、听力、视力、其他器官功能丧失或者其他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的重伤,包括一级、二级重伤。对人的身体、外貌造成损害,听力、视力或者其他器官功能损害,或者其他对人体健康有中度危害的轻伤,包括一级、二级轻伤。由各种损伤因素引起的原发性损伤,导致组织和器官的轻微损伤或功能障碍,一般属于是轻微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 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 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