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解除后,可以要回抚养的费用。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