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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抚养权规则:回顾与展望
释义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及法律依据,以及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抚养权归属影响有限。律师在离婚子女抚养争夺中的作用,包括提供建议、证明更适合抚养子女、要求更多财产分割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有利的解决方案。
    法律分析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1、离婚孩子抚养权的规定:一般不满2周岁的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的孩子夫妻可以协议约定抚养权,约定不成,由法院判决;8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
    第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第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第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3、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无有影响?
    一般情况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抚养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见,对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没有直接的影响。但如果父母双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条件相当,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就会有一定的作用。
    三、子女抚养权争夺请律师有什么用?
    随着社会的变化,子女的抚养是一个十分需要关注的话题。在离婚案件中,对于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约定不合理、无法行使探视权、当事人就以拒绝支付抚养费等纠纷伴随着离婚子女抚养争夺经常出现,让离婚案件变得“烂尾”甚至困难影响双方后续的正常生活。
    对此,建议你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律师可以帮你:
    1、分析案情,给到大概率的建议和风险;
    2、证明更适合抚养子女;
    3、如果获得孩子抚养权,在分割财产的时候还可以要求多分,因为民法典婚姻家庭边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本着照顾女方,抚养孩子一方以及无过错一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孩子的成长需要陪伴,一旦错过这个时间,任何东西是没有办法进行弥补的。一旦丢失了孩子的抚养权,日后又想变更回来很难。如果您正面临这种困扰,不妨找专业的婚姻律师帮你指导,获得针对性的有利解决方案。
    结语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明确了不同年龄段孩子的抚养方式,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离婚案件中,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包括女方有重大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男方无生育能力、男方年纪偏大等。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见对抚养权归属没有直接影响,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有一定的作用。对于离婚子女抚养权争夺,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他们可以提供案情分析、建议和风险评估,帮助证明更适合抚养子女的一方,并在财产分割时争取更多的权益。孩子的成长需要陪伴,如果面临抚养权争夺的困扰,及时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获得有利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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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2:4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