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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外就医条件及程序
释义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2)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3)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4)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1)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2)骗取保外就医的;
    (3)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4)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5)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7)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1)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2)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3)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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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4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