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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什么条件及材料
释义
    一、失业保险办理须知:
    1、申领条件需累计买失业保险满12个月。前4年每年领1个月,从第5年起每年领2个月。如已经买满12个月,中途更换工作单位者,至少要在新公司买满6个月方可办理。
    2、每次办理都会把累计的月数清零。例如:买了18个月,满12个月,可领1个月失业金,剩余6个月也会清零,不可累积。如不办理可以继续累积。
    3、失业金申领必须由本人办理,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无法正常办理。(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
    4、必须将本人社保(主职、兼职)全部停保,停保原因必须由企业注明不是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5、如需撤销失业保险金申领,当月可在坪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撤销,次月需到社保局申请撤销。
    6、失业金到账时间为次月15号左右,办理期间当月、次月不能再就业和买社保,次月领取期间医保由社保局缴交。
    7、领取标准为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14年为1808*80%=1446.4元)
    8、被企业辞退、合同到期企业不再续签的、企业拆迁或倒闭。方可领取。员工自身原因离职是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的。
    二、失业保险提供材料清单:
    1、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或存折)3个证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A4纸上。银行卡(或存折)必须是本人在深圳开户并在复印件上重新填写账号。办理时验原件收复印件。
    2、深户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及原件。
    3、离职证明原件(加盖公章)。(证明内容: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离职原因、离职时间或解除合同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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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18:4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