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
释义 | 1.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包括: (1)。结婚证丢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查婚姻登记档案后出具婚姻证明,无婚姻档案的,由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2)事实婚证明。 2.有关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包括:一方动粗、动手伤人,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证明或者当地组织、居委会证明;一方有外遇,要提供单位的处分决定,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隐瞒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婚前治疗医院的证明及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 3.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有争议的提供下列证明:子女年龄证明;子女主要跟随谁生活,要提供当地组织证明。离婚后哪一方抚养孩子,对孩子有利。包括经济收入、住房、身体状况证明(指不利于孩子成长的疾病诊断证明)。限制行为能力的子女选择父母抚养要有书面明示。 4.对婚前婚后财产有争议的,要提供:购物发票;双方婚前对财产有约定提供约定证明;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银行所在地、帐号等。 5.对住房有争议的,要提供:承租契约或产权证;本人或对方有无其他房屋证据;单位对离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见。 一、家庭纠纷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一)离婚案件: 1、婚姻关系证明; 2、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 3、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4、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 5、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 6、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 7、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 8、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抚育案件: 1、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 2、属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纠纷,应提供离婚证据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3、有关双方经济收入及抚育能力的证明材料。 (三)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 2、原告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赡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赡养关系的证据材料;2、原告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经济状况及身体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有关被告经济收入和经济负担能力的证明材料; 4、要求解决住房的,应提供双方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5、要求变更赡养费的,应提供原承担赡养费数额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五)收养案件: 1、原、被告之间存在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公证收养应提供公证书,协议收养应提供协议书,事实收养应提供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2、养子女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其出生证明或户口簿,以及送养人的姓名、住址; 3、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要求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应提供所支出费用的证据; 4、养父母要求养子女赡养的,应提供双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5、有共同财产的应提供共同财产的清单,共同财产为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债权、债务的证据材料;⑥居住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关系的证明材料。 (六)解除同居关系: 1、双方同居关系的事实证据; 2、生有子女的应提供子女出生的证明材料; 3、财产清单(参照离婚财产清单填写)。 (七)非婚生子女、弃婴确认生父母: 1、医院出生证明,亲子鉴定报告; 2、单位、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3、民政部门出具的领养证明。 (八)监护权纠纷: 1、监护权的有关证明,法定监护关系须提供户口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指定监护须提供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书面或口头指定监护的证据; 2、被监护人身体、财产情况的证据材料; 3、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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