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的多长时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9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为了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尽快地稳定,防止执行问题上出现决而不行的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予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