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复议机构的职权 |
释义 | 在行政复议法公布以前,行政复议机构完全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内部工作机构存在的。在职权设置上,行政复议机构也完全类同于其他内部工作机构,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弊端。 首先,尽管对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规则,... 在公布以前,行政复议机构完全是作为一个普通的内部工作机构存在的。在职权设置上,行政复议机构也完全类同于其他内部工作机构,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弊端。 首先,尽管对于行政复议的程序和规则,有关法律法规作了具体规定,但是没有赋予行政复议机构完全依法办事的权力和义务,而是事事听命于行政复议机关行政首长的指示。由于有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法律意识不强,或者出于其他考虑,不愿意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致使行政复议机构也无所作为。在这种情况下,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威信和功能产生了怀疑。 其次,强调事无巨细均由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之间没有相应的职责分工。这样,无论是程序问题,还是实体问题,行政复议机构都不享有自行决断的资格和权力。行政复议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行政复议机关的认可以后,才能进行到下一步。行政复议机构忙于时时向行政复议机关请示汇报、寻求答复,而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机构的请示汇报也疲于应付,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实践中许多行政复议案件久拖不决,原因就在于此。 为此,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 第一,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独立作出受理的决定; 第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第三,审查被申请人的是否合法、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第四,处理或者转送申请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申请; 第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提出处建议; 第六,办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第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对这些职责,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办理,无须事先报请行政复议机关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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