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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职未到期公司让提前离开,劳动者此时该怎么办
释义
    离职未到期公司让提前离开是否需要赔偿员工在离职期间公司是不能直接要求员工提前办离职手续的,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未经员工同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给予补偿的。合同未到期员工提前解约一般不需要支付补偿金,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或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离职未到期公司让提前离开需要赔偿,劳动者可寻求律师帮助。
    法律分析
    一、离职未到期公司让提前离开是否需要赔偿员工在离职期间公司是不能直接要求员工提前办离职手续的,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未经员工同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给予补偿的。如果员工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皮巧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二、合同未到期员工提前解约必须支付违约金吗员工提前解约一般不需要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与劳滚握运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大梁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离职未到期公司让提前离开是否需要赔偿?劳动者在离职前,要是遇到了公司单方面让提前离开的要求,可以要求公司给自己相应的经济赔偿的。离职未到期公司让提前离开,劳动者此时该怎么办,欢迎您找寻律师帮助您。
    结语
    离职未到期公司让提前离开是否需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未经员工同意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给予补偿的。但如果员工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则不需要补偿。在解约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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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