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谈恋爱给付返还问题 part 2 |
释义 | 谈恋爱给付返还问题 part 2 Q3: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利益。而恋爱关系中,为了培养感情的不超过日常交往范畴内的给付,多被认为是赠予行为,而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如果这种赠予无效,那么获得财物的法律依据就会失去,从而被认定为不当得利。 导致赠予无效的主要有:1.赠与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粗略举例:赠予人是八岁以下或者是精神病人的; 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举例:恋爱诈骗的被骗给付无效; 3. 违反公序良序,举例:婚外情给付。 其中,婚外情给付按照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返还规则。 假设1. A已婚,A婚外与B谈恋爱,A赠予B财物。因A擅自处分婚内财产,A的配偶有权要求B返还A无权赠予属于A的配偶的部分,通常为一半份额。对于A自身的一半份额,(2023)云05民终163号认为共同共有的财产处权分应及于财产整体,应夫妻共同协商。赠予违反公序良俗无效,考虑赠予方存在过错,判决受赠方部分返还。(2023)鄂07民终416号判决认为,以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目的对被赠与人的赠与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赠与人的行为既违背了法律规定,亦损害了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被赠与人在本案中系无偿取得财产,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构成要件,判决全部返还。 假设2. A已婚,A婚外与B谈恋爱,B赠送A财物,B不知情的情况下。因A隐瞒婚姻情况与B交往,可能涉嫌诈骗罪。浙江省相关规定非法金额超过6000元入罪。另,在B不知情的情况下,B向A的赠予可以认为是附婚姻条件的赠予,(2020)鄂民申4184号案例中认为,赠予人与受赠人之间在恋爱相处过程中存在相互给付对方财物的事实,但赠予人是在受赠人隐瞒已婚事实的情况下,以与受赠人结婚为目的而与受赠人恋爱相处期间给付受赠人财物,受赠人收取赠予人财物无合法依据,应予返还。这个实际上是符合附条件赠予的返还。 假设3. A已婚,A婚外与B谈恋爱,B赠送A财物,且B知情的情况下,案例(2022)云05民终1744号认为,赠予人明知受赠人没有离婚,其转账目的是要求受赠人离婚,从而达到与受赠人结婚的目的,该行为违反公序良俗,自始无效。因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且过错程度无法难于确定责任大小,双方平均分担过错,返还50%的金额。 文/应凯丽律师 一人私见,仅供参考,欢迎私信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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