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铺退租房东要求恢复毛坯合理吗 |
释义 | 一、商铺退租房东要求恢复毛坯合理吗 1、商铺不装修是无法经营的,如果租赁的商铺本身并不是毛坯房,或者经出租人同意装修的,房东要求恢复毛坯房状态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装修的东西归谁 在租房的过程进行装饰装修是否经过房东同意,会影响到装修物品的归属。 一、未经过房东同意而装修 没有经过同意进行装修实际上构成违约,不仅不能要求房东承担装修的费用,相反的房东可以要求承租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是赔偿损失。 二、经过同意进行装饰装修 承租人经过房东同意进行装饰装修的,在合同解除时,装修后的物品按形成附合和未形成附合来确定归谁所有。 (一)未形成附合,即没有和房屋结为一体的,如空调、窗帘、吊灯等应当属于承租人所有。 需注意,在拆除的过程中要避免给房屋造成毁损,不然应当恢复原状还有赔偿损失。 (二)形成附合的部分,如铺的地板、墙纸等。因是经过同意才进行装修的,所以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解除的原因来确定。 1、房东存在过错而解除合同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赔偿附合装修物的残值。 2、承租人过错而解除合同的,不能要求赔偿,但房东同意利用的,应予以适当补偿。 3、双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装修物的残值按过错承担责任。 4、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残值按公平原则由双方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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