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方请求离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应当保存相关证据证明一方存在家暴的行为,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记录、伤残鉴定、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人民法院如认定家庭暴力情形确实存在的,则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