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 |
释义 | 1、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 2、征得股东同意转让以及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公司法》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通知义务; 以及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义务,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3、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 一、如何约定股权转让的前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债权债务最常见的约定方式为: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后的债务由新股东承担。 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记要注意股权转让与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受让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让义务,办理股权出让的各种必经程序。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股东内部责任的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由各利益相关方另行商议,协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诉来解决相关纷争。退一步讲,即使股东想将这两方面的事务一并解决,也一定要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法律关系的概念混淆而产生争议和诉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股份转让中,应按照法律依据的流程填写相关的协议,并提前约定债权债务,股份转让涉及专业知识多,且涉及到很大的利益关系,应提前进行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以确保自己的利益。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公司股东如何进行取消 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准确定义叫做股权转让,一方想退出公司,应该对现有股权进行转让,可以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收购。一般包括以下流程:一、股东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二、撤股股东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三、公司其他股东表态;新《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自己应当购买出让方拟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即其他股东只能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阻止出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四、撤股股东与受让方(可以是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五、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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