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已对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原告能否反悔? |
释义 | 宣判后原告无法撤诉,可以上诉或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只能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一审宣判后,原告不能撤诉,但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或依法申请再审。在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但需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该制度安排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同时防止滥用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分析 民事案件法院已经宣判,判决了的案件,原告不可以撤诉。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可以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按实际情况,由于案件已经判决,原告无法申请撤诉,如果原告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扩展资料: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我们常见的一种诉讼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从尊重当事人处分权角度出发,人民法院一般均准许原告撤诉。但在宣判后原告能否撤诉,由于现实中属小概率事件,往往被我们所忽视。有人认为,起诉权只能在一审程序中行使,相应的撤回起诉权也只能存在于一审程序中。一审宣判后一审程序终结,原告享有的申请撤诉权也就此终结。 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解释对该问题已有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在上诉阶段、再审审理阶段都可以行使撤诉权利。同时,与第一审程序中撤回起诉相比,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在再审程序中撤回起诉被设置了更多的限制性、制约性条件,包括1、须经其他当事人同意2、不损害国家、社会、他人合法权益3、撤诉后不得重新起诉。 这种制度安排,应该是考虑到撤回起诉权作为当事人的处分权利之一,应该贯穿于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如果当事人不愿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应当予以准许。同时,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利,给他人利益带来损失与诉累,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又对当事人的撤诉权利进行了上述的制约。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案件一经宣判,原告无法撤诉。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到宣判之前,原告可以要求撤回起诉。然而,一旦案件已经判决,原告无法申请撤诉。如果原告对判决不满,可以在上诉期内上诉或者依法申请再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如果不准许撤诉,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权的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以平衡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二)违反回避制度的; (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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