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缓刑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法院决定撤销缓刑后,对犯罪人员收监执行原判决作出的刑罚,若在判决前犯罪人员被羁押的,其被羁押的期限可以相应地折抵刑罚。 折抵程度与刑罚对犯罪人员人身自由限制的程度相关,具体折抵期限为:判决处以管制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判决处以的拘役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决处以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若犯罪人员在判决前未羁押的,如只是被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没有或者基本没有限制犯罪人员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不能折抵刑罚。 法律客观: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