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条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