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的交通法对违章扣分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违章扣分标准的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如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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