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合同不定期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租房不定期合同的三种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指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或约定不明确,需通过其他方式明确租赁期限。如果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则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而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应返还租赁物,并且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法律分析 租房不定期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况: 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时,需采用书面形式; 3.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明确租赁期限。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一、房屋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多久 房屋租赁期限,是指承租人使用出租人房屋的期限。当事人约定了租赁期限的,为定期租赁;未约定租赁期限的,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而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均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出租人有权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明确租赁期限,并在租赁期满后,收回房屋。承租人有义务在房屋租赁期满后返还所承租的房屋。如需继续租用原租赁的房 屋,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提出,并征得出租人的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租赁合同到期续签是否是自动的 租赁合同到期续签,不是自动的。续签需要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重新订立租赁合同。但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而出租人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结语 租房不定期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况: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时,需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就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明确租赁期限。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七百四十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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