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法如何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既遂量刑? |
释义 | 现行刑法对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既遂量刑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惩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损害国家或集体利益的可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基本农田、耕地等特殊情形。该罪涉及特殊主体、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判决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法适用,避免错误。 法律分析 一、现行刑法对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既遂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而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既遂的犯罪构成 1.主体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立法解释》规定的在各级政府中的主管人员,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工作人员。 2.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徇私舞弊行为使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受到严重干扰,损害了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机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 3.犯罪对象是土地。土地是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国有土地是社会全民所有的公共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行为,造成国家土地资源的浪费,可耕地面积减少,使国家土地使用收益大量流失。 4.行为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这里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是指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征用、占用土地的申请予以批准。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的行为,是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涉及到不同程度的违法所造成的后期判决结果也是不同的,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判决,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结语 根据现行刑法第四百一十条之一的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况,量刑可达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特别重大损失的界定包括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耕地或其他土地面积达到一定标准,以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非法批准征收土地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机关的正常活动。此罪行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了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判决处理中,应严格依法量刑,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判决,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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