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究非法搜查罪的司法实践 |
释义 | 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之间存在界限,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抢劫罪等有牵连关系,且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等也有联系,但在具体情况下需根据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和行为情节进行判断并选择适用罪名。 法律分析 1、本罪与搜查工作中的错误行为的界限例如,侦查人员依法搜查时没有请见证人到场,或者没有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妇女身体时不是由女工作人员进行等,属于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 2、本罪与非法搜查为手段的其他犯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一般是以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为了查找欠物)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为了抢劫)而对他人人身或住宅进行搜查的,应以目的行为吸收非法搜查行为,按目的行为定罪,如定抢劫罪。 3、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界限两者常常具有一定的牵连关系。当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非法搜查时,一般以后一行为吸收前一行为,定非法搜查罪。但是,如果前一行为情节恶劣而后一行为情节一般,则以前一行为吸收后一行为,定非法侵入住宅罪。 4、本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的界限后面这些犯罪在客观方面亦可能采取非法搜查的行为,此时非法搜查仅是实施其犯罪的手段行为,如盗窃犯罪分子在侵入他人住宅后非法翻箱倒柜、盗走他人珍贵物品的,就包括了非法搜查的牵连行为,此时,如果构成他罪的,应择一重罪即后者定罪科刑。倘若不构成他罪,如非法搜查后仅是盗取少量财物,但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则可以以本罪论处,而把其他行为作为本罪的一个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盗窃、抢夺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本罪与后者不会发生混淆。但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进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触犯本罪与后罪,对之,可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伪造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财物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构成本罪,亦不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 结语 合法搜查中的错误行为,如未请见证人到场、未出示搜查证等,属于本罪的界限。非法搜查罪以非法搜查为手段,但若行为人出于其他犯罪目的,如抢劫,则以目的行为定罪。本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有牵连关系,若目的是非法搜查,则以非法搜查罪定罪。若其他犯罪涉及非法搜查,可视为该犯罪手段行为。伪造、变造、买卖搜查证后非法搜查,可牵涉多罪,需根据具体情况择一重罪处罚。若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并劫取财物,则以抢劫罪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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