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规定如下: (一)因一方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当根据其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无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的,各方无责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