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所以按照以上规定,爷爷奶奶在父母已经离世或者是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是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