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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面对抚养权问题,如何摆脱误区?
释义
    《民法典》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存在一些误区。首先,两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不仅取决于同性别父母,还需考虑多种因素。其次,失去抚养权并不意味着没有抚养和教育义务。父母离婚后仍需承担抚养责任。最后,抚养费不仅限于子女18岁,而是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确定。这些误区需要得到正确认识,以确保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分析
    1、误区一:两岁以上的孩子由同性别的父母抚养
    针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我国《民法典》及《司法》解释从未有明文指出类似“同性别抚养”等审判规则。不可否认,在司法实践中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随同性别父母生活的可能性确实较大,但法官更多会综合参考各方面的因素做出最终的裁判。还包括父母双方的同孩子的亲密程度、收入情况、受教育程度、性格个性、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等等,都会影响到抚养权的归属。
    2、误区二:离婚后抚养权判给对方,当事人对孩子就没有任何法律义务。
    失去抚养权不等于没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未成年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后者享有与承担监护权的权力与义务,除非出现死亡、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的法定事由外,监护权不可被剥夺和限制。
    3、误区三:抚养费只能给到孩子18岁成年为止
    在双方有给付能力的前提下,抚养费须给付到子女可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费的数额、给付起止时间、给付方式等并非机械而不可变的。即便子女已经成年,但就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18岁-25岁的成年人中的绝大多数为在校攻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学生群体,他们客观上并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和条件,经济上无法自给自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对此也有相应的规定,指出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结语
    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我们需要避免以下误区。首先,对于两岁以上的孩子由同性别的父母抚养的说法,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法官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做出裁判。其次,失去抚养权并不等于没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最后,抚养费不仅限于孩子18岁成年,而是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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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1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