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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孩子名义起诉抚养费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释义
    以孩子名义起诉抚养费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孩子的户口本或者出生证明以及复印件。
    2、离婚协议书以及复印件。
    3、离婚证及其复印件。
    4、民事起诉状一式两份。
    5、预交案件受理费。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离婚协议系离婚双方对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离婚双方均应诚实而信用的履行协议内容。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该规定确认父母这一共同体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但并不禁止父母在离婚时就子女的抚养及抚养费的支付作出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亦明确了对于子女抚养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负担可由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子女有权超过协议约定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但仅以“必要时”为限
    依诚实信用原则,离婚双方达成的协议非依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可变更、撤销,但若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即发生重大情势变更,导致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履行抚养义务,若严格依照协议约定,将无法保障子女必要的生活、教育费用,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为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目的于保护未成年或无独立生存能力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赋予子女起诉父母要求支付超过原协议约定抚养费的权利,但由于其系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司法实践中,相应诉讼权利多由离婚协议中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离婚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离婚时答应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用,离婚后却又以子女名义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支付抚养费。这便给了离婚协议中负有直接抚养义务一方在合法形式下假托子女之名义行掩饰其变更、撤销原离婚协议的不法目的。
    为了尽可能地维护未成年或无独立能力子女权益的同时维护协议或判决的法律约束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子女只能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生活费、教育费权利。
    而何谓“必要时”,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依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必要时”应为“重大情势变更时”,即达成协议时所依据的基本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一般而言,仅限以下几种情形:
    1、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死亡、失踪,造成约定履行客观不能;
    2、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人身事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丧失抚养能力;
    3、依约定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遭受重大自然事故、社会事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重大生活负担增加,无力履行抚养能力;
    4、被抚养人生活、教育费用超出预期地显著增加,负有抚养义务一方无力独力承担的;
    5、其他客观履行不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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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6:2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