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赠与共同财产无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由双方协商后进行处理。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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