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午9点开庭几点结束与案件难易程度以及案件当事人人数有关。 如果案件比较简单,当事人之间没有什么争议,短的一两个小时就结束了。案件争议比较大,需要调查的事实证据比较多,开庭时间就比较长。特别是一些刑事案件,有可能几天审理不完。此外开庭的原则,一个案子要一次性审理结束,要保持案件的连续性,中间不休息。除非案件耗时特别长,一天审理不完,那才会休息。 法院开庭的具体步骤: 1、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2、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进行法庭调查; 4、进行法庭辩论; 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