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分割房产要“三看”指的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等对离婚案件中的房产的处理没有作具体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同的案例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样,严重地影响了司法的权威。而现在,房产分割更成了困扰当事人及法官的首要问题。 结合近几年来代理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对下列问题应该作充分的了解,以便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配合法院的调解、判决和执行。 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房屋 该房屋购买不久,当事人双方结婚,婚后该房的按揭贷款由双方共同偿还。对该房的所有权,不同的法院有时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但主流的观点是,该房属婚前购买者所有,但在离婚时,对另一方的按揭贷款份额,应当予以补偿。 对于一方父母的赠与 对此,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尚未取得所有权房屋的归属 如对该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对房屋的所有权一般不作出判决,只对该房的使用权作出判决,当然,案件结束后,该房取得所有权的,如有争议,可向法院起诉。 一、民法典中离婚时候分割房产如何变更产权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协商分割房屋的,双方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过户登记后,就会变更房屋的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二、离婚房产析产要还清贷款吗 离婚房产析产没有强制性要还清贷款。离婚后,房屋的所有权可以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按公平诚信原则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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