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拆迁安置标准不统一怎么办 |
释义 | 这个问题通常有两个方面的理解:一是各地区、各省份补偿标准不统一;二是同一个征收项目,拆迁方区别对待,导致补偿不公平不合理。从第一个方面来说,由于每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负责征收工作的各地方市县级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也会有差异,所以每个地方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不统一;从第二个方面来说,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不公布统一的补偿标准,或者是针对不同房屋适用不同的标准,导致很多被拆迁人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作为被拆迁人,建议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可以对评估结果要求复核或者是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要求公平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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