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的情行如下: 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变更监护权;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同居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对子女有犯罪、虐待或者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可以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责任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侵权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人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交给他人收养。如果收养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并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则确定收养关系的建立,其他合格的监护人未经其同意不得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