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是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哪些医疗事故无需鉴定 |
释义 | 不是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该款适用于急诊科室、及各科室抢救危重病人的情况下,如果患者病情垂危,需要紧急抢救,采取破坏性的治疗措施对患者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须提醒各位医师如果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还是要尽量告知患者及其家属,履行签字等法律程序,避免纠纷的发生。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第二款、第三款实际上是民法一般原则中关于不可抗力在医疗事故中的具体体现。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无法预料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于医学是一个经验科学,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临床医师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在某一个治疗阶段预见到整个治疗过程中的危险,对某项治疗措施的决定也是反复斟酌、权衡利弊的过程。在医疗诉讼中常常见到患者仅凭后期的治疗效果来质疑医院的治疗和相关救助措施。在医疗实践中,如果遇到该种情况,执业医师只要是按照医疗诊疗常规和医疗规范合理恰当的处治患者的,即使出现不良后果,也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第六款也是对不可抗力免责的直接表述。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该款有其存在的时代意义。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于2002年,按照当时的检测条件,如果进行现在的各项纷繁复杂的血液检测(诸如:艾滋病病毒、丙型肝炎等)其成本之高是显而易见的。鉴于当时全国的医疗条件和检测水平,《条例》中才有了无过错输血免责的规定。从目前我国医疗条件和检测水平看,各采血、验血机构普遍开展了筛查有关传染性疾病的项目,因该条而产生医疗纠纷的相对较少,即使出现也往往出现在我国的老少边穷地区。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该条第五款所表述的情况在临床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由于患者资金不到位延误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以医院延误诊断和治疗为由提起诉讼,因此建议广大医师在患者及其家属出现延误诊断和治疗的情况时,应当积极地进行取证,将有关情况如实地记录在病程记录中,适当的时候应当要求患者家属签字确认,防止在诉讼中出现举证不能的后果。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该条法律规定是临床执业医师的护身符,每个临床医师都应当牢记。 二、哪些医疗事故无需鉴定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要求双方达成合意,共同提交医学会申请,仅有一方申请是不予受理的。 2、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如果交由不同的医疗机构处理,很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结论,并且浪费医疗资源,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如果一方医疗机构已经受理了,其他的医疗机构就不应该再受理。 3、医疗事故争议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医疗事故的争议已经解决,再做医疗事故的鉴定已经没有法律上的意义。医疗事故鉴定的本着解决双方的法律责任问题,现在双方已经协商调解解决了,所以就不必再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了。 4、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会导致鉴定程序终止,但是如果是人民法院自行委托的除外。 5、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除外; 构成非法行医的行为很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不再是民事纠纷,非法行医者很有可能会被公诉机关起诉。该种情况就应由公诉机关进行处理。 6、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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