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等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 (二)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存在恶意诽谤投诉、诬告其他投标人的行为。 (三)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存在冒用、伪造、涂改资质等资料参与竞标的行为。 (四)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中标后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的行为。 2、如何防止恶意竞标。 (一)加强法律衔接,构建案件移送机制、这里的法律衔接,指的是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议在适宜的时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移送案件的程序和标准、证据效力、信息共享的案件范围和内容、法律监督及责任追究等,实现法律程序上的协调与衔接,逐步建立系统、完善的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移送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触犯串通投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一条、触犯串通投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