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放弃继承并不总是有效的,需要在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意思,不能采用默示方式。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并且必须是真实的。如果要撤回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处理前进行。继承人放弃继承并不总是有效的。放弃继承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放弃继承的时间应在继承开始后,即在遗产处理前期间作出。(2)放弃继承的形式必须明确表示,不能采用默示方式。明确表示意味着原则上应为书面形式;非书面形式应能确定其明确性,并传达给其他继承人。(3)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亲自作出。(4)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5)放弃继承可以撤回,但必须在遗产处理前进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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