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张某虽离婚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尚未取得承包地,其仍然应当在原居住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故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 |